新疆贸促分会/新疆国际商会法律事务部是新疆贸促分会/新疆国际商会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附设:新疆国际商会调解与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疆办事处、中国克拉玛依仲裁委员会新疆贸促分会代表处、中国钦州仲裁委员会西北区办事处、新疆外商投诉中心法律事务部,并在伊犁州、博州、克州、喀什地区贸促支会设立出证认证签证点,在巴州、阿勒泰地区、塔城地区、昌吉州、乌鲁木齐市设立了出证认证签证代办点和服务点。
秉承新疆贸促分会/新疆国际商会促进新疆对外经济贸易发展、促进中外经济技术合作、为国内外企业服务的一贯宗旨,新疆贸促分会/新疆国际商会法律事务部为国内外企业提供包括出证认证、调解与仲裁、法律顾问和咨询等多项法律服务,以其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国内外商界树立了良好的形象;在为政府及国家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建议、扩大企业对外交流、加强国际联系方面也做出了重要贡献。
经过多年来的不断构建与发展,新疆贸促分会/新疆国际商会商事法律服务业务现已形成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对外格局,具有了较为明显的品牌优势、项目优势和资源优势,其中出证认证、商事调解与仲裁等法律服务工作已成为我区外经贸界颇具影响的业务种类。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深入加快,我国经济的发展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机遇和挑战,帮助我区企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抓住机遇,迎接挑战,将是新疆贸促系统法律工作的重心。我们将继续发挥自身专业强度、对外渠道广的优势,不断拓展为企业服务的范围和层面,开辟新的服务领域,积极帮助我区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继续加强对外联系,帮助国外企业了解我区市场、政策及经贸法律状况,为促进我区经济贸易健康发展做出更大努力。
出证认证
新疆贸促分会/新疆国际商会是国家相关部门授权办理出证认证业务的签证机构,二十多年来,在国际贸易进出口货物的通关、结汇、许可、产地、合同责任等方面的工作中,以其公正性和权威性,在国际上取得了良好的声誉,为促进中国商品出口,公正地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权益,发展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的贸易关系,提供了良好的服务。
(一)签发出口货物优惠、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是证明有关出口货物的原产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证明文件, 原产地证可以作为进口国海关通关征收和减免关税的依据,也可作为贸易双方履约交货、协议货款、明确责任以及办理索赔、仲裁、诉讼等事宜的凭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规定,新疆贸促分会/新疆国际商会签发出口货物优惠、非优惠原产地证明书,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三来一补”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备案的对外贸易企业,都可以向我会申请签发出口货物原产地证。
(二)签发《加工装配证明书》和《转口证明书》
对全部或部分使用进口原料、零部件加工装配的货物,因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而未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时,或经中国转口外国货物,不能取得中国原产地证时,出口企业可向我会申请签发《加工装配证明书》、《转口证明书》。
(三)认证对外商业文件和单证
涉外商业单据认证,是指贸促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外贸公司、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根据进口国要求将本企业在对外经济贸易等活动中用于通关结汇的有关单据(证)或有关保险公司、船代/货代和对外运输公司等机构出具的单据(证)送经贸促会进行认证并确认其印章属实等的活动。
涉外商业单据 主要包括:
1、商业发票(限于L/C结汇且发票中不含任何“承诺性、限制性”条款);
2、重量单;
3、装箱单;
4、提单;
5、各类运输证明(船公司证明,船籍证明,运费发票证明等如船证明等);
6、保险单;
7、其他用于结汇的单据或票据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
(四)出具国际商事证明书。具体如下:
1、涉外经贸合同、销售确认书或协议书;
2、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主体资格或主体资格变更文书,如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及其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类型、经营范围等事项及变更证明;
3、委托书、代理书或其他授权书;
4、公司创立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证明;
5、国家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如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证书、农药注册证明、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书、卫生许可证书、检验证明、自由销售证明、纺织品许可证书、工程证明、销售证明、检验报告、分析证明等;
6、非单据认证范围内的贸易单证;
7、资信证明,如验资报告、审计报告、银行资信证明、资产负债表、公司损益表等;
8、业务函电;
9、各类声明;
10、商标、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注册文件、续展文件、转让文件或许可文件;
11、其他需要出具证明书的文书、单证。
(五)代办不可抗力证明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为合同当事人办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的不可抗力证明书。
(六)代办领事认证业务
领事认证是指我国外交机构和/或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在涉外文件上确认我国公证、认证机关或某些特殊机关的签字或印章属实。经过认证的文件具有境外法律效力,为文件使用国有关当局所承认。
领事认证的受理范围的范围包括:
(1)用于通关结汇的各类商业单证,如:原产地证、商业发票、 装箱单、提单、商检证、屠宰证、船证明、保险单等;
(2)用于涉外商贸活动的各类证明文件,如:合同、报关单、授权书、代理协议、营业执照、资信证明、投标文件等;
(3)其它与涉外商贸活动相关需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件。
(七)代办ATA单证册
ATA单证册是世界海关组织为暂准进口货物而专门创设的,为暂准进出口货物建立了世界统一的通关手续,使暂准进口货物可以凭ATA单证册,在各国海关享受免税进口和免予填写国内报关文件等通关便利,是货物护照和货物免税通关证。
截至到目前,已有62个国家和地区实施了ATA单证册制度,75个国家和地区接受ATA单证册, ATA单证册已经成为暂准进口货物使用的最重要的海关文件。
自1998 年1月起,我国开始实施ATA单证册制度。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授权,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是我国ATA单证册的出证和担保商会。负责我国ATA单证册的签发和担保工作。新疆贸促分会/新疆国际商会法律事务部代办ATA单证册业务
ATA单证册适用的货物范围:
1、国际博览会、交易会、展览会、国际会议及类似活动中陈列或使用的物品;
2、各类专业人员使用的专业设备,例如赴境外报道、录制节目、摄制影片所需的出版、音像广播、摄影设备;赴境外安装、调试机器所需的各种测量仪器;医务人员所需的医疗器械;演员、乐团、剧团所需的演出服装、道具等;
3、集装箱、托盘、包装物料、样品等与商业活动有关的货物;
4、科研设备、教学用品、海员福利用品及其他与教育、科学或文化活动有关的货物;
5、参加境外体育比赛、表演和训练所必需的体育用品及其他物品;赴境外从事观光、求医、学习、专业会议等活动所需的个人物品;
6、参加境外的文化、宗教或专业聚会等活动所需的图片、照片、摄影作品、艺术品、印刷品、免费播放的记录影片、唱片等音像用品;
7、边境地区的自然人或法人为完成农业、林业、养鱼业的工作,以及为修理、制造、加工目的所需的非商业性质的物品;
8、为慈善目的暂时出口医疗用品、外科和实验室设备以及救济物资;
9、商业或私人用途的船舶、飞机、陆路引擎车辆、铁路货车等运输工具;
10、边境地区用于放牧、表演、展览、竞技、比赛等活动所需的活动物;
11、与制造活动有关的纸版、印板、图版、模子、图纸、模型等类似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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