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企业自行出具的各类合同或与合同相关的文书出具商事证明书是中国贸促会商事证明处的业务之一,因合同类文件或与合同相关的文书具有自身的独特性,所以对该文件的审核与一般贸易类文件有所不同。
我们通常所讲的合同类文件包括成交确认书、收货确认书、销售合同、承包合同、租赁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转让协议(声明)、代理协议等需两个以上法律地位平等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
在认证合同类文件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
一、一般情况下,合同需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但由于我处只对中方合同主体的资格进行形式认证,所以对未生效的合同类文件,即文件上只有中方签字、盖章而外方没有签字、盖章或外方的签字、盖章是影印件的情况下,也可以进行认证。
二、认证合同类文件时,中方的签字、盖章需要认证原件,但存在例外情况:对招、投标过程中,需说明业绩情况的合同证明以及商标注册、续展过程中涉及商标使用情况的合同可以认证其影印件。
三、合同类文件如需双方国家的公证认证机构进行认证时,即如果外方已在其所在国办理该国商会和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情况下,根据对等原则,我会作为中国的商会也可以对协议上的中方印章、签章、签字进行认证,然后再经外交部和外国驻我国使领馆认证完成整个认证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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