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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强化规则意识善用仲裁利器
2016-08-08 来源:自治区贸促会

  近年来,随着中国各地仲裁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中国仲裁行业也迅速发展。但与国际仲裁业相比,中国仲裁业国际化程度较低、国际认可度不高。本报记者从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China)仲裁委员会和贸仲委日前召开的国际商会仲裁机制及案例分析研讨会上了解到,为提高国内的仲裁业务水平,促进中国仲裁业健康发展,国内各仲裁机构、从业者正逐步加强与国际仲裁接轨的步伐,通过多种渠道探讨仲裁规则、办案程序及相关案例。

  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师虹介绍说,国际商会(ICC)仲裁规则(以下称ICC规则)有着很长的发展历史,其间经过4次较大的修订,体制成熟,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应用广泛。贸仲委自1956年开始使用第一套仲裁规则,已有60年的发展历史,累计审理了3万件国内外仲裁案件。贸仲委仲裁规则(以下称CIETAC规则)在逐步发展中历经8次修订,引入了众多接轨国际前沿的新制度,如紧急仲裁员制度、追加当事人制度、多合同仲裁制度等,可以说与ICC规则异曲同工,在国内仲裁制度中颇具代表性和先进性。

    “中国式”对抗不可取

  目前,国际贸易争端案件越来越多的被提交到国际仲裁机构寻求解决。与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等仲裁机构相比,国际商会仲裁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更多,争议涉案金额更大,且争议方多为来自不同国家的企业。师虹提出,近年来,涉及中国企业的案件越来越多,国内仲裁机构及企业有必要加强对仲裁规则及程序的了解,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和利益。

  规则决定了案件的程序,师虹说,以ICC规则为例,进入仲裁程序后,仲裁庭将召开案件管理会议,开具审理范围书,商定程序时间表,以便高效地完成仲裁程序。争议双方一旦确定了程序时间表,就要充分尊重程序安排。不少国内企业存在不愿甚至拒绝公开证据,在开庭当天才提出新的事实搞突然袭击等习惯做法,认为对己方更加有利。实则不然,师虹指出,ICC规则和CIETAC规则目前都允许要求对方提供证据,如果被要求一方提不出正当理由而又拒绝提供,仲裁庭很大程度上会作出不利于拒绝提供证据一方的裁决。

  师虹举例说,也曾有企业在仲裁开庭前临时提出新的证据,要求在庭上出示一项对自己有利的法院判决。后来得知,该企业早在两周前已经拿到了判决,却隐匿不告知仲裁庭和对方,以求出其不意、先发制人。师虹指出,这种行为打乱了预先约定的审理程序,临时拿出新证据只会导致已经完成的程序重走一遍,并不会给对方造成太大不利影响。相反,上述行为还可能被仲裁员认为藐视程序规则,破坏仲裁员对该企业的印象,实在得不偿失。

    执行程序是最终落脚点

  当然,如果国际商事仲裁裁决最终未能执行,程序的意义就无法得到实现,当事人的商业利益也得不到保障。

  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彦华说,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在中国得到承认和执行是最终落脚点,并且国内《民事诉讼法》等相关程序规定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越来越符合国际化的趋势,如对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期限,已经从原来的6个月修改为2年。林彦华介绍说,国外仲裁裁决在提交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前,需要准备大量证明材料,且大多需要经过公证,原来6个月时限的规定,很容易使企业虽然拿到有利的仲裁结果,却因为超期而来不及执行。

  有利的制度环境要结合对规则的恰当利用才能切实有效。执行中可能遇到各种阻碍因素,如地方保护主义、法院办理程序的地区差异等,这就需要把握规则的每一个细节。林彦华说,不同于国内民商事诉讼,申请法院承认国际裁决的书面材料复杂得多,这往往是最基础、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她建议,例如公司证明文件、仲裁裁决书等材料的开具、翻译和公证都要务求准确,符合中国法院的规则要求和审判习惯,从而保证利益诉求真正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