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读懂 | 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 (2021年版)
2019年1月,国务院印发了《关于促进综合保税区高水平开放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9〕3号),赋予综合保税区更多创新性的支持政策,相关部门相继出台了配套措施。
综合保税区作为开放型经济建设的重要平台,对发展对外贸易、吸引外商投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促进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结合新兴业态发展情况,近日,海关总署印发了《综合保税区适合入区项目指引(2021年版)》。
总体要求
为把综合保税区打造成为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加工制造中心、研发设计中心、物流分拨中心、检测维修中心、销售服务中心,必须对标高质量发展要求引进适合入区的项目,禁止自动化程度低、工艺装备落后等本质安全水平低的项目入区,禁止引进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以及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目录》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基本政策
01税收政策
1.基建物资及设备进口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免税;
(2)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免税;
(3)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区内企业从国外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免税。
自国务院批准设立综合保税区之日起,入区企业进口自用的机器设备等,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2.境内(指境内区外,下同)货物入区视同出口实行出口退税。
3.区内货物进入境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报验状态征税(经批准或授权的除外)。
4.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区内企业生产、加工并销往区外的保税货物,企业可以选择按其对应进口料件或者按实际报验状态缴纳进口关税。
5.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区内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业务可以享受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税收政策。
6.区内企业之间货物交易免征增值税、消费税。
7.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除外)从区外购进并用于生产耗用的水(包括蒸汽)、电力、燃气视同出口货物实行退税。
8.经批准或授权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1)赋予区内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政策。经备案试点的区内企业可自愿申请成为试点企业,并按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自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可享受进口自用设备暂免进口税收后按内外销比例年度补缴税款、内销货物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并按规定向海关缴纳进口税收以及缓税利息、外销货物适用出口退(免)税政策、增值税可按规定抵扣等具体政策;
(2)经批准或授权的其他税收政策。
02贸易管制政策
除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区内生产制造的手机、汽车零部件等重点产品从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中剔除。
03保税监管政策
1.区内保税存储货物不设存储期限。
2.进口货物入区保税。
3.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可以自由流转。
4.具有整车进口口岸的地级市行政区划内(含直辖市)的综合保税区可以开展进口汽车保税存储、展示等业务。
04外汇政策
进出区(境内区外)货物可用外币或人民币结算。
综合保税区特殊贸易便利化措施
1.区内加工制造企业可利用剩余产能承接境内区外委托加工。
2.区内实施企业自主备案、合理自定核销周期、自主核报、自主补缴税款并简化海关业务核准手续。
3.区内新设的研发设计、加工制造企业,经评定符合有关标准的,直接赋予最高信用等级。
4.除禁止进境的外,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
5.对境内入区的不涉出口关税、不涉贸易管制证件、不要求退税且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货物、物品,实施便捷进出区管理模式。
6.区内实行数据自动比对、卡口自动核放,保税货物点对点直接流转。
7.区内企业进口的医疗器械用于研发、展示的,可不办理相关注册或备案手续。
8.文物自境外入区实施入区登记审核。艺术品在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免办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批准文件。
9.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已获批的人用疫苗或体外诊断试剂,可在具备必要监管查验条件的综合保税区内查验。境外入区的食品,如需检测的,在抽样后即放行,对境外入区动植物产品的检验项目,实行“先入区、后检测”,根据检测结果进行后续处置。
10.对注册在综合保税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进出口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
11.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实行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在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对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后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适用报关单集中申报之日实施的税率、汇率。
12.允许非保税货物以非报关方式进入综合保税区,与保税货物集拼、分拨后,实际离境出口或出区返回境内。
适合入区企业类型
01加工制造类企业
1.成品全部外销模式。
(1)原料全部进口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生产原料自境外入区保税开展生产加工,产品出口后对保税货物予以核销。
(2)原料全部内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开展生产加工,产品出口后对退税货物予以核销。
(3)原料内外采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部分来自境外,部分来自境内,产品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开展生产加工,产品出口后对保税和退税货物予以核销。
2.成品全部内销模式。
(4)原料全部进口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产品全部内销,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5)原料全部内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内,成品全部内销,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 税收成本有优势。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6)原料内外采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部分来自境外,部分来自境内,成品全部内销,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3.成品内外兼销模式。
(7)原料全部进口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外,成品出口或内销。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8)原料全部内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全部来自境内,成品出口或内销。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9)原料内外采购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生产原料来自境外或境内,成品出口或内销。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成品出区按实际状态征税或选择性征收关税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4.成品保税流转模式。
(10)保税结转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成品结转给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或结转到另一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保税货物结转手续便利,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02研发设计类企业
1.生产性研发型。
——企业原料来源与成品流向:研发原料来自境外、境内或区内,研发产品为有形产品或无形产品(包括试验结果、成果报告等)用于出口、内销或服务生产需要。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保税货物结转手续便利,除禁止进境的外,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口且在区内用于研发的货物、物品,免于提交许可证件,进口的消耗性材料根据实际研发耗用核销。综合成本有优势。
03物流分拨类企业
1.出口集拼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仓储,拆、集拼后全部出口境外。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2.进口配送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全部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存储,拆、集拼后向境内配送。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3.简单加工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开展刷唛、分拣、分装、改换包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后再出口境外或进口到境内。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4.国内流转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全部来自境内,在区内存储后,再全部进口到境内。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5.物流综合型。
——企业货物来源与流向:货物来自境外或境内,在区内存储,或拆、集拼,或开展刷唛、分拣、分装、改换包装等流通性简单加工后,再出口到境外或进口到境内,或结转到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以及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04检测维修类企业
1.检测机构型。
——企业业务类型:从事检测认证服务的企业,检测对象来自境外、境内或区内,检测后的产品返回境外、境内或区内,检测企业出具检测认证结果。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保税货物结转手续便利,综合成本有优势。
2.售后维修型。
——企业业务类型:维修对象是自产或本集团的产品,维修用的材料来源于境外、境内或区内,维修后的产品返回原客户。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3.全球维修型。
——企业业务类型:从事高技术、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专业维修,维修对象符合维修产品目录,维修对象来自境外或境内,维修用的材料来源于境外、境内或区内,维修后的货物根据其来源复运至境外或境内区外。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成本有优势。
4.再制造型。
——企业业务类型:从事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航空航天、工程机械、数控机床等再制造业务的企业,用于再制造的货物来自境外或境内,再制造用的材料来源于境外、境内或区内,再制造后的货物根据需要出口或内销。
——企业主要利用基建物资及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和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成本有优势。
05销售服务类企业
1.贸易型。
——企业业务类型:区内企业开展国际采购、分销业务,其采购、分销的货物依托区内仓库储存。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境内货物入区退税,开展国内外分销,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2.保税展示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区内或经海关批准的区外特定场所,开展进口商品展示活动;也可拓展到综合保税区围网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活动。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开展保税展示交易退换货灵活,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3.服务外包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区内开展有关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文化创意、软件测试等国际服务外包业务以及有关外包设备的维护。
——企业主要利用进口自用设备及维修零部件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4.进出境运输工具服务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在区内存储货物,为进出境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火车、汽车等)提供物料及有关服务。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5.产品推广服务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为推广产品,在区内展示货物并提供使用培训、性能试用等服务。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进口自用设备免税、区内企业免征增值税和区内保税货物无存储期要求、货物出区办理进口手续等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6.跨境电子商务型。
——企业业务类型:电商企业依托综合保税区以保税模式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业务或特殊区域出口业务。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境内货物入区退税等政策,可以享受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零售进口税收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7.期货保税交割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将货物在区内仓库保税储存,交割业务在期货交易场所进行。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期货交割政策,综合税收成本有优势。
8.租赁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用区内的保税货物作为标的物开展进出口租赁业务。
——企业主要利用境外货物入区保税和境内货物入区退税政策,其中对飞机、船舶和海洋工程结构物等大型设备不具备实际入区条件的,可实行海关异地委托监管。综合成本有优势。
9.生产性服务型。
——企业业务类型:企业用区内的设备、货物开展教育培训、医疗健康、影视制作、数字贸易等与生产相关的服务。
——企业主要利用设备免税、境外货物入区保税等政策,综合成本有优势。
来源:海关发布、中国海关杂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