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中国正式提出申请加入《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DEPA由新加坡、智利、新西兰三国于2020年6月12日线上签署。DEPA代表了在现有贸易和投资协定之外,单独提出关于数字经济的协定的趋势,是全球第一个关于数字经济的重要规则安排,为全球数字经济制度安排提供了模板。DEPA采用独特的“模块式协议”,参与方不需要同意DEPA所覆盖所有模块的全部内容,而可以选择其中部分模块进行缔约。
DEPA共有16个模块:初步规定和一般定义、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数据问题、广泛的信任环境、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数字身份、新兴趋势和技术、创新与数字经济、中小企业合作、数字包容、联合委员会和联络点、透明度、争端解决、例外和最后条款。
各模块核心条款如下:
模块1:初步规定和一般定义涉及范围、与其他协定的关系以及定义等。本协定应适用于缔约方采取或维持的影响数字经济贸易的措施。不适用于:为行使政府权力提供的服务;金融服务,第2.7条电子支付除外;政府采购,第8.3条政府采购除外;缔约方或代表方持有或处理的信息,或与该信息相关的措施,包括与收集该信息相关的措施,第9.5条政府公开数据除外。
模块2:商业和贸易便利化涉及无纸化贸易、电子发票、电子支付等。DEPA要求各国及时公布电子支付的法规,考虑国际公认的电子支付标准,从而促进透明度和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意促进金融科技领域公司之间的合作,促进针对商业领域的金融科技解决方案的开发,并鼓励缔约方在金融科技领域进行创业人才的合作。
模块3:数字产品及相关问题的处理涉及关税、数字产品的非歧视待遇以及使用密码技术的信息和通信技术产品等。DEPA规定任何一方不得对双方之间的电子传输(包括电子传输的内容)征收关税。
模块4:数据问题涉及个人信息保护、通过电子手段进行的跨境数据流动、计算机设施的位置等。DEPA允许在新加坡、智利和新西兰开展业务的企业跨边界无缝传输信息,并确保他们符合必要的法规;成员坚持他们现有的CPTPP承诺,允许数据跨边界自由流动。
模块5:广泛的信任环境涉及网络安全合作和在线安全等。DEPA关于网络安全的条款旨在促进安全的数字贸易以实现全球繁荣,并提高计算机安全事件的响应能力,识别和减轻电子网络的恶意入侵或传播恶意代码带来的影响,促进网络安全领域的劳动力发展。虽然DEPA在网络安全问题上没有具体的规则,但DEPA缔约方将随着新领域的出现继续考虑这一问题,并要求各国政府相互合作。
模块6:商业和消费者信任涉及主动提供的电子商业信息、线上消费者保护以及连接和使用互联网的原则等。DEPA指出各方应认识到,必须采取透明和有效的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在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时免受欺诈或误导。
模块7:数字身份涉及关于数字身份的互认和合作等。DEPA要求各国促进在个人和公司数字身份方面的合作,同时确保它们的安全性;以互认数字身份为目标,以增强区域和全球的连通性为导向,促进各个体系之间的互操作性;致力于有关数字身份的政策和法规、技术实施和安全标准方面的专业合作,为数字身份领域的跨境合作打下坚实基础。
模块8:新兴趋势和技术涉及金融技术合作、人工智能、政府采购、竞争政策合作等。DEPA采用道德规范的“AI治理框架”,要求人工智能应该透明、公正和可解释,并具有以人为本的价值观;确保缔约方在“AI治理框架”在国际上保持一致,并促进各国在司法管辖区合理采用和使用AI技术。
模块9:创新与数字经济涉及数据创新、政府公开数据等。DEPA通过促进跨境数据驱动型创新以促进新产品和服务的开发;缔约方可以探索扩大访问和使用政府公开数据的方式,为企业创造机遇,如使用开放数据集(尤其是具有全球价值的数据集)以促进技术转让,人才培养和部门的创新;鼓励以在线可用的标准化公共许可证形式使用和开发开放数据许可模型,并允许所有人合法的自由访问、使用修改和共享开放数据。
模块10:中小企业合作涉及贸易投资合作、信息共享、数字对话等。DEPA要求缔约方继续与其他合作方交流信息和分享最佳案例,利用数字工具和技术改善中小企业获得资本、信贷、参与政府采购机会等;鼓励中小企业参与能够帮助他们与国际供应商、买家和其他潜在商业伙伴建立联系的平台;召开数字中小企业与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学术专家等利益攸关方的对话会。
模块11:数字包容涉及数字参与和相关文化和民间合作等。DEPA承认包容性在数字经济中的重要性,希望扩大和促进数字经济机会,并致力于确保所有人,包括妇女、原住民、穷人和残疾人都能参与数字经济并从中受益;通过共享最佳实践和制定促进数字参与的联合计划,改善和消除其参与数字经济的障碍,加强文化和民间联系,并促进与数字包容性相关的合作。
模块12:联合委员会和联络点涉及决策、议事规则、合作、执行等。联合委员会是由各方政府代表组成的联合委员会,负责考虑与本协议实施或运营有关的任何事项,包括设立附属机构和加入条款、修改或修改协定、进一步加强双方之间的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制定实施等。各方需指定一个整体联络点,以方便沟通。
模块13:透明度涉及出版、行政程序、复审和上诉等。DEPA指出如有必要,各方应建立或维持司法、准司法或行政法庭程序,以迅速审查和纠正本协议所涉事项的最终行政行为,但因审慎原因而采取的行为除外。该机制应当独立于委托行政执行的职务或者机关以保持公正。
模块14:争端解决涉及协商、调解和仲裁程序等。此模块定义数字贸易领域争端解决机制,为解决各方间的争端提供有效、公平和透明的程序,
此外,模块15是例外情形,模块16则为最后条款涉及协定生效时间、修订、加入机制、退出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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