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我区新能源价格机制的方案
为推动我区新能源产业大规模、高比例、市场化、高质量发展,加速能源低碳转型进程,现就完善我区新能源价格机制提出以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四个革命、一个合作”能源安全新战略,锚定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任务,充分发挥我区风、光、煤电等能源资源优势,持续深化电力市场化改革,完善促进新能源发展的电价机制,推动我区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深化改革。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电价的机制,畅通电价传导,确保新能源价格支持政策顺利实施。
坚持市场推进。推进新能源由保障性消纳为主向以市场化消纳为主转变,提高新能源市场化电量比重,推动新能源电价与煤电价格合理衔接。
坚持分类施策。综合电力用户承受能力和经济发展需要,突出对新建新能源项目的电价支持,调动市场主体投资建设积极性,适时开展效果评估,跟进完善政策。
三、主要任务
(一)推出煤电价格改革方案。印发实施《自治区贯彻落实进一步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改革方案》,加快我区电力市场化改革,建立“能跌能涨”的市场化电价机制。
(二)打通电价传导渠道。推动工商业用户全部进入市场,建立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制度,工商用户按照市场化方式购电形成用电价格,实现发、用电价格顺畅传导。
(三)用好用足国家政策。用好用足国家“鼓励各地出台针对性扶持政策,支持光伏发电、陆上风电等新能源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政策规定,将我区2021年起投产的新能源平价项目(以下简称“新建项目”)发电量全部纳入电力市场,目标上网电价0.262元/千瓦时。
(四)分类稳妥推进实施。新建项目疆内实际交易电价低于市场均价(按年度直接交易均价,下同),按照市场均价与 0.262元/千瓦时的价差给予电价支持;疆内实际交易电价高于市场均价,按照实际交易电价与0.262元/千瓦时的价差给予电价支持;价差部分由大工业用电顺价均摊。当市场均价达到或超过0.262元/千瓦时,不再给予电价支持。2021年以前年度建成的项目上网电价政策保持不变。
(五)加大消纳责任考核。引导企业用好“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量不纳入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政策,对孤网运行企业、自备电厂企业及其他能效水平低、污染大的大工业用电企业,2022年非水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在全疆平均水平上上浮5个百分点,努力推动重点用能企业提升新能源用电占比。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交易机制。结合新建新能源项目建设规模和投产时序,发展改革委要会同相关单位,进一步放开发用电计划,完善交易机制,推动实现新能源发电电量更多进入电力市场。
(二)规范电价结算。电网企业、交易机构按月测算新建新能源项目差额电费需求,根据同期大工业用电量测算分摊标准,按照“交易电价+分摊标准”向直接参与交易的大工业用户实际结算,并及时支付新能源企业,确保新能源企业电价足额到位。
(三)引导市场预期。做好政策宣传,统一社会各界对完善我区新能源价格机制的认识,汇聚合力推动能源清洁低碳转型密切跟踪电力市场和价格变化,及时发现苗头性、潜在性问题,做好风险预警防控。
(四)兵地协同推进。树立“兵地一盘棋”思想,坚持权责一致、市场化推进的原则,兵团同步完善兵团管理供电区域内的新能源电价机制,形成改革合力,打造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促进新能源产业快速发展。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办公室
2022年4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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